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 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 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
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
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4〕17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表: 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现行税率% │暂定税率% │
├───┼──────┼───────────┼─────┼─────┤
│ 01 │ 74111000 │内螺纹铜管(空调冷凝 │ 9.0 │ 6.0 │
│ │ │器用) │ │ │
├───┼──────┼───────────┼─────┼─────┤
│ 02 │ 84143013 │空调压缩机 │ 39.0 │ 35.0 │
├───┼──────┼───────────┼─────┼─────┤
│ 03 │ 84143014 │空调压缩机 │ 39.0 │ 35.0 │
├───┼──────┼───────────┼─────┼─────┤
│ 04 │ 90099090 │税号90091200复印机用零│ 30.0 │ 20.00 │
│ │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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