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 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 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1480号
  • 【发布日期】1957-01-22
  • 【生效日期】1957-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 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 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
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
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22日法研字第148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日(56)京高法研字第1558号来文对于甲乙合伙经营的企业与各自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经营的企业无力偿还其所负债务,为了清偿这项债务,拍卖了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的问题的请示,经我们研究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的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的债务。因此,我们同意你院请示内所提的第一种意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