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 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 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
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
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22日法研字第148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日(56)京高法研字第1558号来文对于甲乙合伙经营的企业与各自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经营的企业无力偿还其所负债务,为了清偿这项债务,拍卖了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否首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的问题的请示,经我们研究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的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的债务。因此,我们同意你院请示内所提的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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