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企业申请复审和争议案件中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企业申请复审和争议案件中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3年8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有关企业申请复审和争议案件应注意事项通知你们,并尽快转市、县指导企业遵照办理。
1.依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条规定,对驳回的商标不服要求复审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不要多送。
2.对驳回的商标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将原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随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并寄来,以便复审。
3.对驳回商标的复审,仅限于不改变原驳回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如改换驳回商标的名称或图形,与原驳回的申请无关,应重新提出申请。不属复审程序,不要再填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4.同一个企业先后申请商标注册,因申请书中企业名称填写不一致,造成商标混同而被驳回的,应依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首先申请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如系初步审定商标,也应申请变更名义。与此同时,将原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再寄商标局来,并说明情况,申请注册。这也不属复审程序,不要填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5.依照《 商标法》第 十二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不要少送或多送。
6.《 商标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系指注册在先的商标对注册在后的商标提出争议而言,如果不是以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对另一个企业注册在后的商标发生争议,而是对某一个注册商标认为违反《 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应该核准注册,可用一般函件向我局提出意见或建议。这类案件,不属争议程序,不要填送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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