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安监管政法字[2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1-03-30
- 【生效日期】2001-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1〕22号)
局机关各司(室):
现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据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和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新闻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政策法规司分管新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局内各司(室)应指定一名司(室)负责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大新闻经局领导确定对外宣传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五条 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一般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对于其中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开对外报道,事故的有关情况由有关业务司(室)提供,经局领导审定后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报道,由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事先由局长或分管新闻工作的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也可邀请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司(室)主要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采访局领导,一般只安排中央级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有采访要求,需提前与政策法规司联系,并提出采访提纲,由局领导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同意采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和安排有关采访事宜。不同意采访的,向新闻单位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新闻单位凡通过政策法规司采访、撰写的新闻稿件,须经审阅。一般稿件由政策法规司司长或分管副司长审阅,重要稿件由政策法规司初审后报请有关局领导审阅。《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杂志和《中国煤炭报》刊登局领导讲话和反映局的重要活动、涉及安全生产数据发布的稿件,须经政策法规司审阅。
第九条 新闻单位直接采访局有关业务司(室)负责人时,要经有关局领导或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由有关司(室)安排接待。新闻稿件经接受采访司(室)主要负责人审查。重要稿件要经分管局领导或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 加强与中央级主要新闻单位的密切联系。政策法规司要定期向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单位通报局有关工作部署和情况。局邀请记者到基层采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安排,有关人员陪同。局组织的大型新闻采访活动,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安排,政策法规司和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司(室)派员陪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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