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120号
  • 【发布日期】1997-04-30
  • 【生效日期】199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商业目的,在大众传媒及其他非宗教场所发布介绍宗教活动和宗教用品的广告。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宗教的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宗教用品的正常流通,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经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以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如确实由于特殊需要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上述广告,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严格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依据《 广告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