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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781号
  • 【发布日期】1993-08-04
  • 【生效日期】1993-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

(交运发[1993]781号1993年8月4日)

近据各地区交通部门反映,有些地方的城建部门以对出租汽车“发证”、“换证”为由,重新提出改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的问题。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问题,交通、建设两部已有“维持现状,暂不争论”的协议;一九九二年十月国务院罗干秘书长和几位副秘书长亦批示同意“暂时维持现状不变为宜”的意见。

二、在没有明确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划分之前,由交通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地方,仍按我部(89)交运字709号文发布的《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
望将上述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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