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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188号
  • 【发布日期】1990-10-24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调整了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并决定每吨煤价外加收1元维简费和1元开发基金。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对这次煤炭提价后价外收取的1元煤炭维简费,暂免征收产品税;对价外收取的1元开发基金,在1990年内暂免征收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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