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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回民节日放假与工资 发放问题给中南行政委员会的复电
  • 【发布单位】中央财经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4-05-28
  • 【生效日期】1954-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回民节日放假与工资 发放问题给中南行政委员会的复电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回民节日放假与工资
发放问题给中南行政委员会的复电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五月八日电悉。关于回民节日放假与工资发放办法,过去各地执行颇不一致,目前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定,根据你区情况, 一般可规定“大尔代节”回民放假一天;“在假日照常工作者照发原工资,假日不工作者不扣工资(其发放办法: 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有标准工资者按标准工资发给)”。但在生产上居重要岗位的工人,在假日应进行政治教育,鼓励其继续工作。
回民的其他两个节日“宰生节”、“圣纪节”,规定不放假,可允许其请假过节,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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