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4年9月23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 商标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商标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则属于《 商标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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