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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政务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1-06-07
  • 【生效日期】1951-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并应鼓励人民群众监督自己的政府和工作人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活,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过去有些地方,对于这一工作很重视,认真负责地处理了人民所提出的问题,满足了人民要求,获得人民群众 的称赞。但也有很多
地方,对于这一工作不够重视,有的甚至采取的敷衍应付或马虎拖延的态度,因而引起人民群众不满,疏远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这种不正确的思想作风,必须严格纠正。为此,特作如下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执行:

(一)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须责成一定部门,在原编制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并设立问事处或接待室,接见人民群众;领导人并应经常地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人民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凡本机关能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需要转交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送,并检查催办。系第上级机关交办者,应及时办理, 并于办理后将结果回报;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亦应告知来信本人及原交机关。但对于反动分子借人民名义向政府提出的带有挑拨性或试探性的问题,则不要答复。
对于人民所提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事件于处理后,可在当地报纸上发表或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三)凡属控告机关或工作人员的事件,应交人民监察机关处理。严禁被控机关或人员采取报复行为;如有报复者,应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并应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对报纸刊物所载人民群众的批评或意见, 各有关机关或工作人员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应在该报刊上作公开的答复或检讨。

(五)对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的工作,应建立登记、研究、转办、检查、催办、存档等各项制度,并定期总结。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的工作, 应经常检查总结,定期向上级报告。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和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向政务院作一次关于处理此项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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