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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1998]57号
  • 【发布日期】1998-12-07
  • 【生效日期】1998-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证监〔1998〕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35号文件和我会证监会〔1998〕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必须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的基准日一律定为1998年9月30日。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期自证券交易中心开业起(以营业执照为准)至1998年9月30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产核资。

二、清理整顿方案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按照证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可在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后遵照执行。
证券交易中心可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几家证券交易中心也可合并为证券经纪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除净资产、自愿入股的席位费可转为资本金外,不得另外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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