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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 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 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6-20
  • 【生效日期】1986-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 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 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
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
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奇生及女儿冯湛清、女婿刘卓三人所共有。冯奇生于1949年病故前,经女儿冯湛清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湛清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卓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卓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卓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卓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卓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卓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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