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154号
  • 【发布日期】1989-08-26
  • 【生效日期】1989-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1989年8月26日(89)国税所字第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发出后,北京市税务局询问此规定可否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研究,我们意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发放给中方人员的午餐津贴亦应比照我局(89)国税所字第09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