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 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
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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