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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641号
  • 【发布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01-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15日国税函〔2001〕6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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