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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412号
  • 【发布日期】2000-05-31
  • 【生效日期】2000-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2000年5月31日国税函〔2000〕412号)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收征管职能、机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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