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函(1991)12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以下简称《代码编制规则》),其目的是使全国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业务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提供技术手段。根据《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是国家自动化管理系统管理单位,负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区段的分配、控制、管理以及代码数据库的建设。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登记主管机关分别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赋予机关。据反映,有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或标准计量部门,以保障代码编码区段为由,建立不属《代码编制规则》规定范围(如:单位名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行业分类、经济性质、邮政编码、开业日期、规模大小等项目)的数据库,这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建库要求是不相符的。另外,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将企业法人代码赋予机关理解为替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代码信息、采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事项的机关,这也是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相符的。
按照《代码编制规则》的建库要求,技术监督部门或标准计量部门建库的目的应是立足保证代码赋予机关对代码区段或代码数量的赋予需要,加强代码编码区段或代码数量方面的分配、控制和管理。
请你局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代码编制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严防在企业法人代码赋予工作中,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望你们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好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充分发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信息的综合效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经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赋予企业的代码区段及数量,已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我局分配下达,不再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标准计量部门代码区段及数量分配的影响。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