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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 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 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91)民他字第43号
  • 【发布日期】1991-09-20
  • 【生效日期】1991-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 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 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
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
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0日
(91)民他字第4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复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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