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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劳计字[1992]66号
  • 【发布日期】1992-09-29
  • 【生效日期】1992-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劳计字<199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司(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规定,1989年已统一制发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为了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切实加强对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需要,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单位都应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情况要事先报送劳动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此次修改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作为全国统一的样本,各地区、部门在保证样本中所列项目的同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增加所需的栏目,制定适合本地区、部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三、各地区、部门根据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样本自行组织印制后,其收费标准按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的规定执行。确有特殊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支情况,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

四、地方劳动、银行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印制、核发工作的组织,主动为基层单位提供服务,注意总结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劳动部综合计划司、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

附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略)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对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特制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所有企业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资管理政策,单位提取工资,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必须从工资基金专户或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卡)中支取。

四、各企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对其采取的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认真编制年度、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凡由劳动部门认定已实行工效挂钩、股份制和少数改革试点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根据国家核定的挂钩工资基数、效益工资提取和结存情况自主编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签章;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仍按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并结合其资金来源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其年度和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企业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可由当地劳动部门代理审核,下同)。

五、企业可在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内,统筹安排和自行编制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超计划或审批手续不全支取工资的,银行一律拒付。

六、每年年初,企业的挂钩工资基数或工资总额计划尚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可参照上年同期实际情况审核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工资基数或工资总额计划确定后,再统一核算。

七、《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基层单位支取工资的重要凭证,由所在地劳动部门和银行核发。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自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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