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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8号
  • 【发布日期】2003-05-07
  • 【生效日期】2003-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8号)




为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证预防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

二、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三、能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四、消毒的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交通工具内部等。

五、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

六、大多数消毒药品均有腐蚀性和刺激性,消毒次数过多、消毒液浓度过大,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七、不同物体有不同的消毒方式,不同消毒产品有不同的使用方法,要根据消毒对象科学合理的选择和使用。常用消毒方法请查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或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询问。

八、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由专业队伍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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