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乳胶制品和涂料、颜料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乳胶制品和涂料、颜料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9日国税函发〔199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几年来,乳胶制品和涂料、颜料生产企业,由于所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成本增加,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发生亏损。各地税务机关为扶持企业生产,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照顾,对这3个行业的生产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这种减税办法和各地的减税幅度不尽一致,产生了一些副作用。一是容易助长企业忽视内部管理,过分依赖减免税过日子的思想;二是减税在企业之间造成实际税收负担不平等,不利于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影响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为既支持这三个行业的生产发展,又统一税收政策,以正确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经商财政部同意,在1992年内对乳胶制品给予暂减按10%的税率,对涂料、颜料给予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产品税的照顾。上述产品统一减税后,各地一律不得再减税免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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