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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 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3-02
  • 【生效日期】1984-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 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
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以来,各地不断提出有关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卷烟广告。
吸烟对人体有害无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卷烟广告。

二、关于烈性酒广告。
按照国际惯例,40度以上(含40度)为烈性酒,世界许多国家已禁止做广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禁止40度以上(含40度)的烈性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广告.

三、关于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
国内经营、兼营广告单位之间相互代办广告业务,应当允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望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广告经营、兼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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