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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向建设部报送请示文件和重要情况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02
  • 【生效日期】2002-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向建设部报送请示文件和重要情况报告的通知

关于向建设部报送请示文件和重要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和重要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加快公文运转效率,根据部领导指示,重申如下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报建设部的请示件,应统一报建设部,具体接收和批办部门为建设部办公厅;不要直接报部有关司局,也不宜直接报部领导同志。有关司局遇特殊情况直接接收有关地区和单位的请示文件时,也应及时送办公厅补办登记等手续。 

对地方(单位)发生的应急性事项、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及部批示交办的事项,各地区、各单位应及时报告或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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