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1988年2月26日劳人劳(1988)3号)
近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是否发给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颁发《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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