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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374号
  • 【发布日期】2001-05-24
  • 【生效日期】2001-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国税函〔2001〕374号)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从1996年采用水印纸涂碳印刷以来,有效杜绝了伪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但由于受碳墨技术的限制,涂碳税票底层联次复写字迹不清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影响了税款的入库、对账和核算工作。为彻底解决税票复写不清问题,并进一步增强专用税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专用税票由涂碳票据改为压感票据。现将有关改版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后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和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均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采用压感水印纸(即带水印的无碳复写纸),水印图案仍为“税徽”加“G”、“S”两字,将专用税票背面朝上放置在深色对比物上可显示比较明显的水印图案;二是专用税票台头中央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均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在紫光灯照射下呈红色反应;三是缴款书“缴款单位”右边和分割单“购货企业”右边均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有“S”字样,在紫光灯照射下显绿色。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鉴别,如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专用税票,要及时送往总局鉴定。

二、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将于2001年5月至6月陆续发送各地,请注意查收。各地收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时原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销毁。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务必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集中销毁。废止专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和销毁工作必须严格按现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增强专用税票的复写性能,新版专用税票采用敏感性较强的压感纸印刷,因此,各地在搬运、堆放和填用新版专用税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碰撞、挤压和刮擦税票,以保持税票票面整洁。

四、为防止专用税票供应脱节,并便于安排专用税票的印制和领发工作,今后各地在编报专用税票需用量计划时,应在专用税票的预计需用量之外,另按预计需用量的30%留出库存周转量,其中省级国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20%的水平,县级国家税务局库存周转量应维持10%的水平。当需要动用库存周转量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领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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