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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2-29
  • 【生效日期】2003-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24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37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53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二、列入《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等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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