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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山西焦华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定[1996]84号
  • 【发布日期】1996-05-25
  • 【生效日期】1996-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山西焦华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山西焦华股份有限公司

(筹)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5月25日证监发审定〔1996〕84号)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请示》(华证〔1996〕97号)及山西省证管办《关于同意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晋证办发〔1996〕10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2500万股。每股收费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应对发行收费开支进行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并于发行结束后15日内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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