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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非法传销企业予以“取缔”是否包括“吊销 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322号
  • 【发布日期】1997-12-30
  • 【生效日期】1997-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非法传销企业予以“取缔”是否包括“吊销 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非法传销企业予以“取缔”是否包括“吊销
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32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传销企业予以“取缔”是否包括“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7]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传销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取缔”,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执法中,应区别具体情况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的,可制止其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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