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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委经贸部机电部海关总署 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显象管生产线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对外贸易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7-02
  • 【生效日期】1988-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委经贸部机电部海关总署 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显象管生产线的通知

国家计委经贸部机电部海关总署
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显象管生产线的通知

(1988年7月2日)

国务院国发[1985]60号、90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大都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现在有许多省市要求上彩色显象管和玻壳项目,大有一哄而起的局势。有些省市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外考察、谈判彩色显象管、玻壳引进项目,甚至个别市还以来料加工“名义”同法国公司签订了引进彩色显象管生产线合同。这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各地一定要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进行彩色显象管、玻壳生产线的引进和建设工作。
彩色显象管“七・五”发展计划正在执行,“八・五”规划已经确定年总生产能力为一千五百万只、玻壳一千七百万套,还有合资、独资厂生产出口的彩色显象管近七百万只(配有玻壳)。我国电视机总需要量(按每户一部计算),约为二亿五千万部,现在社会拥有量为一亿一千二百万部,今年的产量接受二千万部(其中彩色七百至八百万部左右),再过五年又将增加一亿多部。那时,电视机将趋向普及,彩色电视机会出现“买方市场”的局面。为此,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1985]60号、90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禁止规划外盲目乱上彩色显象管、玻壳项目。凡是60号文件下达后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立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包括“三来一补”)对外询价、谈判、考察、引进彩色显象管(含玻壳、高分辨率显示管、彩色投景管等)生产线(含关键设备)。没有国家批准的正式文件,经贸部门不发放设备进口许可证。无进口许可证海关不予放行;各地银行不予发放外汇和人民币贷款;勘察设计部门不予勘察设计。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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