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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 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 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7-30
  • 【生效日期】1984-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 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 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
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
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198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回国和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港澳学生入境时,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侨务部门证明核发《回国或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 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免税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各一件。对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应登记在《手册》内。

第三条 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确属自用、数量合理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

第四条 学生带进一般学习、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放行。

第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查核免税放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收寄的邮包,分别按照《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学习结业出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学生和外籍华人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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