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政储蓄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政储蓄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支持邮电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我局先后以(86)财税营字第022号、(88)国税流字第070号文件规定对邮电部门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对于邮政储蓄业务的开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精神,并考虑到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政电讯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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