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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9]40号
  • 【发布日期】1999-03-11
  • 【生效日期】1999-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
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1999年3月11日)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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