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重申有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重申有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署监发〔2001〕32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自1999年10月开展以来,有关管理办法及分类评定标准经过不断地完善,进一步适应了形势的发展。实践表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于加强海关监管,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出口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近,针对企业分类管理过程中,一些地区反映的降级容易升级难的问题和放宽评定标准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经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我们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并由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公告(2001年第5号),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第5号公告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程序的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9〕240号)第九条规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精神,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需要依靠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加强与他们的联系配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努力,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海关在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中,应邀请上述部门出席有关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会议,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其中要特别注意加强与各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协助配合,沟通情况,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操作中,海关应积极主动、细致扎实、形成制度。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特别是对A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的降级,各关应专门征求作为加工贸易主管的各地方外经贸部门的意见,邀请其参与。对有关部门反映的意见,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精神,认真处理,提交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各地方外经贸部门应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配合海关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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