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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55号
  • 【发布日期】2003-11-10
  • 【生效日期】2003-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3〕5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创造各类经济成份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促进各类经济成份公平竞争
(一)允许民间投资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两年补足。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
(二)适当放宽高新技术成果在民间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限制。对创办非公有制科技型、出口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只要登记注册的基本条件具备,即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中不规范的方面限期半年予以规范。
(三)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四)实施国民待遇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外,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其经营范围可根据企业申请,从大类核定。
(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费及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来晋投资经营。引导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把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鼓励跨国公司投资农业、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省外资企业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加强扶持引导,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七)积极促进公有制推行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支持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改制创办公司制法人实体。改制企业和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八)大力支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改制企业的职工集资入股成立有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的,该合股基金会可以增资扩股,但不得吸收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入股。同时积极鼓励改制企业职工共同出资设立投资类的股份制企业,参与促进国企改制。
(九)支持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改组、改制,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宽处理改制企业原有名称的使用、专项经营和债转股问题,积极支持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帮助改制企业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督促办理注册商标相关手续。
(十)积极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发展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大力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参股经营。
(十一)加强对国有资产重组中债转股、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企改革等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工商登记法律支持。
(十二)利用合同管理职能开展合同帮扶工程。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指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签约行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不断提高合同履约率。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帮助企业融通资金,增强竞争实力。
(十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扶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鼓励支持乡村农民因地制宜,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龙头企业特色经济;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十四)支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发挥农村经纪人在新产品引进、农产品购销、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经纪人公司或行业协会发展,使农村经纪人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长、农村市场开发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五)增强广大农民的合同观念和信用意识,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鼓励采取“订单农业”、“公司加农户”等形式,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保障“订单农业”的实施。
(十六)在集贸市场专设农副产品直销区,方便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降低山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标准,扶持山区发展特色经济。
(十七)积极帮助、指导各类企业制定商标战略,扩大企业、产品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引导大型企业采取商标许可方式,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升商标价值,创立著名品牌。为我省企业境外注册商标提供帮助,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十八)积极推动全省农副产品商标发展战略实施,引导农村经济走品牌、名牌化道路。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继续加强名优特产品的商标注册,不断提高我省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十九)建立健全我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关法规,继续引导企业开展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活动,积极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推荐工作,完善驰名、著名商标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对驰名、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放宽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资质,对有条件的网络经营企业赋予广告经营权,逐步放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广告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充分发挥广告管理职能作用,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经营秩序。积极引导广告业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实行强强联合,促进广告业发展。主动帮助企业科学运用广告策略,全面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市场准入“绿色通道”
(二十二)推行和完善政务公示制。公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照依据、程序和期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办法,公布受理办照企业名单和办理情况,增强办事透明度,方便群众咨询、查阅、办照和监督。
(二十三)实行首办责任制。把企业办理证照相关咨询完成在首次办理环节,一次性讲清办照程序、所需材料和完成时限。
(二十四)清理前置审批,建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对现有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凡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坚决不予执行。对国家现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予以保留的事项,要在全省推行“工商受理,通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做法,方便企业快速进入市场。
(二十五)依法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减少省工商局直接登记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在省局登记注册企业和发放广告许可证外,省局不再办理其它企业的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省级企业或直冠山西名称的企业由省局核准名称后,实行属地登记、属地管理,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二十六)全面推行企业名称预核审核合一制、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减少企业登记审核环节,由受理人员审查后,上报负责核准的人员核准即予发照。推行企业年检“审核合一”制,对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按程序逐步推行企业免检制。
(二十七)推行网上年检。省局与各市地工商局之间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构建与企业直接沟通的互联网平台,以此为依托,逐步推行企业网上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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