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医疗 保险参保职工和离休人员、老红军人员医疗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医疗
保险参保职工和离休人员、老红军人员医疗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1]1号)
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单位及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0年12月16日正式启动,按照新政发[2000]84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驻乌鲁木齐单位的离休、老红军医疗问题从2001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现将有关人员的医疗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就医和住院
(一)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参保职工就医后,可自主选择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者是持医疗机构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参保职工在已联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可以用IC卡的钱,也可用现金结算;还没有联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向参保职工预收额度分别为2000元、3000元、5000元预付金。医疗费预付金是参保职工住院时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交的住院预付金,定点医疗机构应开给收据。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住院预付金可冲减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剩余部分退还参保职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急诊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先办理住院手续,3日之内补交住院预付金。
(四)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年满50周岁以上的相当于正、副厅级)就医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给患者按干部标准间床位安排。出院结算时,高出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就医问题
本通知所称门诊慢性病是:(1)肺源性心脏病;(2)慢性支气管炎;(3)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6)糠尿病;(7)各种恶性肿瘤;(8)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9)精神病。
确定参保职工是否患慢性病,应分别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心脏、呼吸、神经、内分泌、肿瘤、肾病、精神病科专科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作出,并签署意见。参保职工做门诊慢性病治疗,应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部分慢性病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经科主任签字,到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确认。
经确认的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在门诊做的慢性病治疗,其费用由参保职工自付30%,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70%的部分,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就医问题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自治区列为享受保健对象的副省级以上人员除外),凭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给的《离休人员医疗证(临时)》就医或住院,以前所发“红本”停止使用。
(二)离休人员每人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医疗费,作为看病就诊周转金。此周转金节约归己,超支仍按规定报销。在周转金没有到位时,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先行垫支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待周转金发到离休人员手中时,离休人员再退还所在单位),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用周转金支付医疗费用;患者住院,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先用周转金结算,周转金不够支付时,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如果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确因困难不能先行垫支周转金的,离休人员门诊、住院均由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三)离休人员凭《离休人员医疗证》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三个目录。三个目录未出台前,按原公费医疗目录执行。
(四)承担离休人员就医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为离休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完善会诊、转诊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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