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
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有效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福建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分行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一要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实行同等融资政策,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二要重视中小企业对分散金融资产风险的积极意义,积极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不断开发新的业务空间;三要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防范风险与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关系、信贷管理权限集中与下放的关系,树立贷款营销意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调整信贷结构,突出支持重点
各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福建省信贷政策指引》(上海银发〔2002〕340号)确定的合理信贷投向的分类原则,优化信贷资金投向,筛选一批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通过确立信贷重点支持的企业为龙头,形成带动效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国家明令关停的,要限制或禁止贷款。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三、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改进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部门整体功能作用。(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或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及时收集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和资信等情况,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培育一批稳定的中小企业客户群;(三)城市商业银行要明确市场定位,选准信贷切入点,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四)农村信用社要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筹集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能还本付息的乡镇企业发展;(五)人民银行要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四、改进信贷管理,强化激励机制
(一)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制度。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结合即将建立的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可靠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符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三)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分支机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其贷款审批权。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集中、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下放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增强分支机构对市场的反映能力,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及时信贷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并将信用贷款额度纳入综合授信总额之中。各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过分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五)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困难。各商业银行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
(六)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各家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延长答复时间,须说明理由。要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各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资金营销的观念,坚持以利润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全面考核,调动基层银行行长及广大信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行客户经理制,大力推广包贷款发放、包贷款管理、包贷款本息按期收回,贷款利息上浮、本息收回与信贷人员收益挂钩的中小企业贷款“三包一挂钩”信贷管理新方式。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进一步改进不良贷款的责任制度,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信贷资产质量和考核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
五、支持县域中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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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从县域经济整体需求上通盘考虑,处理好机构进与退的关系,解决好机构布局问题。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适合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县域中小企业特别民营中小企业起步和发展的营销手段和融资工具,处理好“抓降”与增贷的关系,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其发展壮大。
六、拓宽山海协作通道、支持山区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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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重点支持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格局,促进山区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开发,推动山区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山区经济发展。二要积极支持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不仅要支持沿海和山区中小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而且要支持沿海优势企业对山区弱势中小企业的以强扶弱,通过联合、收购、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实现优势企业的资本扩张,帮助山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三要适当增加技改贷款投入,支持山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四要适当调整山区分支机构贷款管理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山区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运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七、加大科技信贷投入,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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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科技开发项目,或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有关金融机构都要积极发放贷款予以支持,帮助提升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对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设备租赁公司开展中小企业技改设备租赁业务,金融机构可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中小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信托投资公司要加强新型信托产品的开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开发和创办。
八、创新信贷品种,探索新的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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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变化,在稳健规范经营的同时,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其“量体裁衣”,设计创新金融产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一是认真总结推广仓储保全业务、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理业务、信用贷款与抵质押贷款组合等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品种。二是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账户实行银行托管,对贷款的现金流,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还款资金来源。三是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可对中小企业发放以中小企业之间联保或以大企业的信用担保等形式的贷款。同时要在现有承兑、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基础上,积极开发表外资产融资业务。
九、大力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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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引导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还款有保证的中小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使用商业汇票清算,并及时予以承兑、贴现。在切实防范票据风险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信贷营销手段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要开展票据转贴现等业务,活跃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发挥商业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再贴现管理,运用再贴现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引导和调节信贷资金投向。在积极开展票据业务的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防范票据风险。
十、实行利率杆杠的弹性操作,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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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许可幅度内,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要增强利率杆杠的弹性操作,使贷款利率逐步成为引导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衡量贷款风险程度的杆杠。同时,对经合规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并视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在利率掌握上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贷款担保机构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和贷款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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