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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
  • 【发布日期】1990-11-20
  • 【生效日期】1990-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糖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食糖不得使用变质发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管道、包装用品、车辆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做到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第五条 食糖必须采用二层包装袋(内包装为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后出厂。积极推广采用小包装。

第六条 食糖贮存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保证食糖不受到外来因素的污染和潮解变质。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对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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