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不准接受可能对 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 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
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不准接受可能对
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
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的具体规定
(1995年4月1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两条补充规定,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行公务,维护人事部良好形象,结合我部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1.在办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中,不准接受录用对象的宴请。
2.在办理京外调干、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等业务中,不准接受申报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3.在专家管理工作中,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4.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不准接受与军转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5.在审批工作改革方案、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专项增资指标等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被审批单位的宴请。
6.在考察和调整国务院管理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工作中,不准接受被考察单位和考察对象个人的宴请。
7.不准接受地方人事部门以及与我部有工作关系的外地同志来京举办的宴请。
8.出差、开会、调研按照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就餐,谢绝超标准的接待。
二、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接受任何单位的邀请,参加公款支付组织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3.不准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的邀请,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为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开业、庆典的剪彩、送花篮等活动。
三、关于 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
1.初犯者,责令本人作出检讨,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2.重犯者,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外,还要在部内进行通报;
3.再犯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执行“两个规定”的情况,要作为年终总结、考核和党员组织生活的一项内容。
本规定由部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