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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593号
  • 【发布日期】1994-11-03
  • 【生效日期】1994-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国税函发[1994]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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