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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156号
  • 【发布日期】1995-06-28
  • 【生效日期】1995-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56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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