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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 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284号
  • 【发布日期】1997-05-09
  • 【生效日期】1997-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 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
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284号1997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当前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较多,为了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会同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积极督促出口企业抓紧抓好制度化收集退税有关凭证工作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企业领导要真正重视出口退税工作。当前要围绕出口退税凭证的收集,对本企业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的退税工作加强组织、直辖市,同时要积极支持办税员行使退税职责,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分工协作制度化收集有关退税凭证。出口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业务、运输、财务等部门分工协作收集退税凭证的办法。企业的储运部门负责收集报关单、核销单,业务部门负责购货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的收集;财务部门加强与结算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及时取得结汇水单和办理核销。

三、远期收汇要取得证明。出口企业发生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时,应当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外经贸厅(委)的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凡未办理证明的远期收汇出口业务不得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四、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出口企业要根据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制度化收集退税凭证,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申报。对于凭证收集齐全的退税申报,税务部门应予受理。

五、设立专职办税员,办税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办税员必须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办税员证后才能上岗,办税员要严格履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产品退税办税员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做好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退税凭证收集准确、完整。出口企业如必须更换办税员时,应将新办税员名单以正式文件通知稽核机关和退税机关,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

六、完善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各出口企业必须要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管理办法,要实行退税凭证来源规范化管理,采取以退税凭证为核心内容的财会、业务两级审核申报制度。同时,要将每月应整理上报的退税资料的收集情况作为评奖惩业务、财务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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