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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体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前 可以依法裁定终止合同履行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1]61号
  • 【发布日期】1991-06-07
  • 【生效日期】1991-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体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前 可以依法裁定终止合同履行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体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前
可以依法裁定终止合同履行的复函

(1991年6月7日
法(经)函〔1991〕6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关于对确无履行必要的承包合同纠纷在作出实体处理以前,可否使用裁定先终止合同履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承包合同确无履行必要、情况紧急,不先行终止合同履行,将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七条(三)项、第 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原承包合同履行。
此复
(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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