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国质检函〔2001〕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符合WTO/TBT协议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清理。
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发送给你们。
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清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清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并请按时将清理结果报送我局。
附件: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附件: 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目的
1.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促进我国经济和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2.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
二、清理的依据
1.WTO/TBT有关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理由;
2.《 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范围的规定。
三、清理的原则
1.如下技术内容可以保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保护环境的要求;
(4)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5)防止欺诈的要求。
2.如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内容基本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的,则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取消。
3.根据WTO/TBT对发展中国家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于我国的技术及地理、气候等因素而不能与国标标准或国际惯例一致的,此类强制性行业标准应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4.对在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中起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标准,作为国家基础性管理工作重要的管理依据的标准(此类标准只限于与贸易无关的标准),可将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5.由于管理和体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监督管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不宜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如已发布,应予取消。
6.无任何强制性条款的改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四、清理的范围
1.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2.已经批准发布但目前尚未印刷出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3.已进入报批程序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报批稿。
五、清理工作的进度安排和程序步骤
进度安排: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至12月):
1.依据上述原则,要求对需要清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清理意见;
2.将清理结果(包括软盘)于12月底前报我局(清理结果汇总表附后)。
第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清理审查意见,对需要修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进行修订。对要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办理相应批准、发布手续。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标准的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2.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查看具体标准文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和提出审查意见。
附: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结果汇总表
附: 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结果汇总表
行业:
┏━┯━┯━┯━━━━┯━━━━━━━━━━━━┯━━┯━━━━┯━━┓
┃序│标│标│目前状况│ 初步意见 │ │强制形式│备注┃
┃号│准│准├─┬──┼──┬─┬─┬──┬──┤强制├─┬──┤(合┃
┃ │编│名│已│未 │继续│需│废│转推│转强│理由│全│条文│并情┃
┃ │号│称│发│发 │有效│修│止│行标│国际│ │文│ │况说┃
┃ │ │ │布│布 │ │订│ │ │ │ │ │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目前状况、初步意见、强制形式各栏中划√表示。
2.强制理由依“原则”1中原因分别写“1、2、3、4、5”,根
据第2条写“6”,根据第3条写“7”。
3.哪些需合并在备注中说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