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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民用建筑和 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字第452号
  • 【发布日期】1991-07-01
  • 【生效日期】1991-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民用建筑和 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民用建筑和
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1991年7月1日建设部建设字第452号文发布)

根据我部建设〔1991〕150号文《 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在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未颁发之前,对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标准暂作以下调整,以应急需。

一、现行的一九八四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按单项工程概算百分比收费的部分,仍继续执行现行标准,暂不调整。

二、现行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中,凡按实物工程量收费的部分,可乘以1.4的调整系数。乘此系数后,不得超过原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79)建发设字第315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取费试点的通知》中规定的平均费率水平(见附表)。

三、民用建筑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的电视电讯、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四、现行市政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凡按生产能力收费的部分,可乘以1.6的调整系数。乘此系数后,不得超过(19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规定的平均2%的费率水平。

五、一般园林工程设计收费,可按单项工程概算的3-5%收费,复杂工程设计收费另议。

六、凡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节能技术,并有较好经济效益,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以及中标的设计方案,可增收设计费的3-5%,以鼓励设计技术进步和繁荣建筑创作。

七、对外开放地区和特区的设计收费可适当放开,进行市场调节,略高于本收费标准。其他部门和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设计单位之间也不得以降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中外合资和外资项目的工程设计,可参照国家标准收取设计费。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表: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费率控制表(%)
┌──────┬───────────────────────────┐
│ │ 工程概算投资(万元) │
│ 工程等级 ├─────┬────────┬──────┬─────┤
│ │ 300以下 │ 301-1000 │ 1001-3000 │ 3001以上 │
├──────┼─────┼────────┼──────┼─────┤
│ 一 级 │ 2.0 │ 1.9 │ 1.8 │ 1.7 │
├──────┼─────┼────────┼──────┼─────┤
│ 二 级 │ 1.8 │ 1.7 │ 1.6 │ 1.5 │
├──────┼─────┼────────┼──────┼─────┤
│ 三 级 │ 1.6 │ 1.5 │ 1.4 │ 1.3 │
├──────┼─────┼────────┼──────┼─────┤
│ 四 级 │ 1.4 │ 1.3 │ 1.2 │ │
├──────┼─────┼────────┼──────┼─────┤
│ 五 级 │ 1.2 │ 1.1 │ │ │
└──────┴─────┴────────┴──────┴─────┘
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控制费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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