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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标有 “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81号
  • 【发布日期】1997-03-21
  • 【生效日期】1997-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标有 “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标有
“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1997年3月21日工商广字〔1997〕第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如何处理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以下简称“罐头”),提出如下意见:
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头包装上的“荣获中华民国水产罐头类金字招牌奖”字样和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的日期标志。此案如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在对其外包装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可允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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