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7年3月13日国税函[1997]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 5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74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9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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