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593号
  • 【发布日期】1992-04-07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国税函发〔1992〕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据纺织工业部反映,1990年国家调整纺织产品价格后,纺织复制品的市场价格一直难以到位,行业生产仍较困难。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