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6-05
  • 【生效日期】2000-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1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