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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 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锅(1986)11号
  • 【发布日期】1986-11-01
  • 【生效日期】1986-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 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
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1986年11月1日劳人锅(1986)11号)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服务公司、技工学校、锅炉检修队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的企业,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工作,有的还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是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同一部门内既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一方,又有被监察一方,这不利于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维护这一工作的公正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在劳动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不得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和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已有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进行审查整顿。凡不具备锅炉(含E级)、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的,应即停产或转产(可从事不属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内的生产事业),将《制造许可证》和《锅炉安装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凡具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又要求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必须改变隶属关系,脱离开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亦可转移给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举办。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即通知所属各地、市、州、盟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抓紧按上述要求进行部署,并做好清理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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