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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水管[1995]5号
  • 【发布日期】1995-01-10
  • 【生效日期】1995-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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